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 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废钢铁可按30%退税。
第40号公告与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对废钢铁行业乃至整个钢铁行业发展有何影响?分析如下:
1、增加了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两种计税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影响?
答:简易计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来计税,且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来计税。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减轻其税收负担。当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需要一定的资质条件。
从事废钢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的企业,由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税发票,并开具13%销项发票,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对于钢厂而言,由于成材销售是开具13%的销项发票,如果进项发票为3%,增值税增加明显,钢厂成本势必增加,或通过压低废钢采购价格来转移。
2、强调再生资源的物理性质处理
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问:与之前文件区别?
答:强调的是物理性质的处理,包含最为简单的加工处理操作,如挑选、清洗等。
3、规定对违法财政返还、奖补的将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问:这是什么意思?
答: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可能成为历史,地方财政补贴的路子大概率会被堵死;新政策之后针对废钢铁行业,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有退税政策。相关政策规定会使财政返补、奖补更有针对性,更规范。
4、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条件有增有减
新增的退税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合法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该部分销售收入不得退税;二是建立收购台账,并对台账的内容有详细要求,促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面采集和记录收购再生资源的信息,为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核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了基础。
放宽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放宽到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二是对于不得退税的环保、税收处罚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不得退税的起始时间也由“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调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这透露出什么信息?
答:对回收再生资源相关发票进行了具体要求,除达不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外,都要带票,免税的也要开普票,自制凭证要成为历史了。另外要求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7个条件(详情见如下文件全文)。新增的退税条件,增加了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资质审查,确保政策红利真正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益;而放宽的条件使政策执行更方便快捷,更有利于促进废钢企业的良性发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此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废钢铁适用于表内3.5,规定退税30%政策进一步加严,需具备两个条件:
a.纳税人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b.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预计上述变化,会使废钢加工企业面临两个选择:
第一种情况,要求供货方全部带票送货,自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3%的增值税发票给钢厂,这种情况下无法退税,钢厂面临额外10%的增值税成本,虽然可以利用采购价格调节,但却得不到任何优惠,因此,钢厂大概率不会愿意接受3%的发票;
第二种情况,废钢加工准入企业可以要求供货方成立回收公司带票供货,或自己成立回收公司从供货方收货,要求供货方作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带票供给回收公司,回收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3%的票销售给准入企业,准入企业再开13%的发票给规范名单上的钢厂,退税30%,这样对于钢厂来说,可以通过价格调节享受大部分退税的利益,可能会成为大多数钢厂的选择。
废钢是钢铁工业重要的铁素原料,是唯一可大量替代铁矿石的铁素原料,也是可以无限循环利用的绿色再生资源。据了解,用废钢生产1吨钢,可节约铁矿石1.65吨,降低能源消耗350公斤标准煤,少用1.7吨新水,减少1.6吨CO?的排放和3吨固体废物的排放。使用废钢作为原材料炼钢既是钢铁产业调整结构、降低碳排放的需要,也是通过降低原矿需求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需要,更是实现钢铁行业“双碳”目标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