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提升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质量,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领悟“三个务必”,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始终保持严起来的工作作风,不断做实监督检查工作,锤炼地勘单位业务能力,带动和提升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质量,促进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能源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共同检查内容。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2.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4.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5.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三、检查工作方式
(一)动态更新名录库。按年度更新本地注册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和承担本地区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单位信息,确保名录库及时有效。
(二)随机选派检查组。由随机选派的2名执法检查人员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不得委托事业单位单独开展监督检查。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各地实际具体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单位总数的5%。对于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应直接列入本年度检查对象,且不记入抽查占比。
(四)检查时间总体安排。各地应首先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3〕320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对2020年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回头看”,建立台账,逐一复查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再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及时公开检查结果(附件2、3),并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报部。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监督检查要以提升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安全为重点。在检查工作中要发挥好专家作用,及时发现项目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对于检查发现的专业性强、隐蔽性大且存在分歧或争议的问题,如岩心检测、勘查成果报告弄虚作假等,应按《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地质勘查技术鉴定,相关结果纳入监管服务平台。
(二)注重实效。检查工作要切实严起来、实起来、紧起来,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年度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15个省份,提高随机抽查比例至10%以上,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能力,避免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处置措施要与具体单位一一对应。
(三)切实整改。各地要按照《通报》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及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违法单位要依法查处到位,超出职责范畴的要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置,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整顿地质勘查行业秩序。
(四)用好平台。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7号)有关要求,建好用好监管服务平台,把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资金项目安排和荣誉奖励工作的重要因素,加强信用信息的实际应用。
我部将视情况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实地督导,并就监督检查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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