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办法》明确,维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对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过去采矿权出让是一次性征收出让收益,现在按矿山销售收入按年收取。《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减轻企业支付压力,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在保证国家资源资产的权益不受损失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的负担,繁荣矿业市场。
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办法》修订适应新形势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专家表示,修订完善《办法》既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所在,也是适应形势变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此前一些企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反映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征收节奏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座谈、扎实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办法》。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关系到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严守资源安全红线底线,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增强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国内矿业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改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 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征收
记者了解到,《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在征管体制上,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调整明确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根据矿业权设置情况,对跨省域、跨市县矿业权,以及油气矿业权等复杂情形怎样确定征收地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办法》研究制定《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对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
业内人士表示,过去采矿权出让是一次性征收出让收益,现在按照矿山的销售收入按年收取,既能保证国家资源资产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也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负担,繁荣矿业市场。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对各类情况进行新老划断
记者了解到,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办法》分类明确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区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后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具体来说,《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专家表示,明确新老划断政策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部分企业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需从2006年9月30日算起,则是基于政策规定和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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