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这项政策出台最重要的原因是调动各方积极性,提升国内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也提出,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
《意见》明确,将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定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另一类可用于协议出让的矿业权是,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
《意见》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同时,我国将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后可以进行开采。
《意见》称,将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将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
同时,我国将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意见》对探矿权期限也进行了调整,规定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意见》同时规范了财政出资地质勘查,规定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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