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净矿”出让条件、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规范推进“净矿”出让。根据《指导意见》,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净矿”出让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置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登记等手续的采矿权出让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了“净矿”出让条件。明确“净矿”出让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让范围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准确、矿产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开采矿种符合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评估;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等技术资料已完备;出让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事宜已协商处置到位;出让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出让工作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